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24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期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年。特此公告 (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省政府决定保留的24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省建设厅2项)
11、房屋装修许可,《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设定
12、液化气储灌场站选址审批,《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