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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ttxx.com 2009-6-23 22:00:28 浙江房地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工作,规范对矿产督察员的考核,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工作,规范对矿产督察员的考核,确保矿产督察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于每年1月组织对全省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督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职责、工作要求、廉洁自律要求和省、市两级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下达的每位矿产督察员的年度督察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如下:
(一)年度矿产督察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规定的现场督察次数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和报送情况,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督促矿业权人整改情况,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情况。
(二)矿产督察成效取得情况。包括: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和报告情况,促进矿业权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情况。
(三)年度总结报告提交情况、完成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四)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情况。
(五)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考核矿产督察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取得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矿产督察员填写《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登记表》(附件),对本人年度督察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总结。
(二)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省级单位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省地调院矿产督察站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存入矿产督察员本人档案,同时将全省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考核情况分别报送国土资源部和各市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全面完成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或超过规定的现场督察次数,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2. 在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3.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基本完成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了现场督察,工作职责履行较好;
2. 在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业权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
4.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三)矿产督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的现场督察次数;
2.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3. 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
4. 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八条  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条 省、市两级矿产督察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初下达每位矿产督察员的年度督察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督察工作经费,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矿业权人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矿产督察员开展现场督察、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