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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依纪及时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是指本市各级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定职责过程中,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案件移送。
二、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
三、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循依法移送、及时移送、同级移送的原则。
四、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应当按照法定的管辖权限进行。
(一)向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所列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任免机关。
(二)向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移送。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向执纪执法的其他职能部门移送,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应当做到及时高效。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10日内,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收到案件以后,应当依法依纪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移送决定的10日内,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六、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一般应在平级的监察、任免机关及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之间进行。
无法实行同级移送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下级行政部门需要向不相隶属的上级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的,可以报请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同级转送。接收案件的上级行政部门,有权根据案情实际和职责权限,决定自办或向下交办。
(二)因特殊情况不予移送案件,或是须向省级及以上监察、任免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特定部门(单位)移送案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三)因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涉及人员纪律责任追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向监察机关移送。(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依法作出给予其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由任免机关按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任免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不需要追究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八、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涉案人员是指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包括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具体为: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九、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由市监察局派驻国土资源局监察室牵头落实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监察局。
十、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立案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并按照各自职权作出行政监察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移送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同意移送的函;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十二、各级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和查处反馈制度,做好案件的移送、查处、反馈以及数据统计工作。
十三、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案件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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