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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http://www.ttxx.com 2009-6-25 19:01:11 浙江房地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违章建筑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和处置违章建筑过程中全国各地事故频发,在拆除违章建筑实施工作中城管更是首当其冲成为热点、焦点,在法制越来越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今社会,城管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城管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城管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值得政府和执法机关深思。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是谁?是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者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违章建筑,在城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中不难看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没有合法批准手续或者不符合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是违章建筑。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有两种:一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虽然,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才是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


  二、在了解了什么是违章建筑?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是谁?下面我们通过几部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的知道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消防法》、《公路法》、《水法》所述,都明确了行使强制执行职责的执行主体,《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所指的是哪个部门?然而,目前城管执法是应用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以城管为部门用于执法的法律,笔者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责成有关部门时还是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别是在目前《行政强制法》还没有颁布的情况下,不便随意责成那个部门,还是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才是合法的途径。


  总之,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责成的强制执行部门是迫在眉睫的首要工作。只有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职责,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根本上解决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做到依法办事这一问题。杜绝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上的争议和各类事件的发生。

        江苏省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