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书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10月15日于浙江省杭州市订立:
甲方: 杭州市萧山区 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浙江 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和萧山区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留用地和实施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留用地意见》)中关于撤村建居的10%发展留用地政策精神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甲方已取得甲乙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的留用地指标。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 ”(以下称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暂定为“ ”项目,以有权机构批准名称为准。
1.2项目性质:留用地建设项目,拟开发建设 等综合设施。
1.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位于杭州市萧山区 村,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约 亩,四至范围和实际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发红线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1.4土地用途和年限: ,具体用地比例根据用地规划确定,其中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1.5土地性质和使用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6项目用地的的具体土地条件和建设规划指标,以政府审批的文件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根据《留用地意见》的规定,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实施本项目开发建设的项目公司(名称另定)。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登记设立。项目建设依据的所有文件和审批手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报批并获得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公司全权独立实施。
2.2本项目用地出让所需交纳的级差地租以及相关税费由甲方支付,同样,依据有关政策可以获得的级差地租的返还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以此净地方式与乙方合作开发建设本项目。
2.3甲方以该项目土地全部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项目地块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全部资金投入。
2.4项目公司的运行及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但项目建设概念性方案、实施性方案及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项目进行抵押等重大事项,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第三、项目公司的组建、治理、清算
3.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为:杭州
置业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3.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乙方出资 万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
3.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二名,乙方推荐三名。董事长从甲方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4项目公司总经理、高级财务人员由董事会根据乙方的提名聘任。
3.5项目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三名,由甲方推荐二人担任、乙方推荐一人担任。
3.6目标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解散,甲、乙双方各自的出资由项目公司返还给各方,项目公司无力返还的,由乙方负责赔付。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按本合同进行结算,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项目公司剩余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也不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甲方除负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享有其他物权及财产权利。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包干投入项目开发建设的成本及费用,按本合同享有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物业分享及结算
5.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后,甲方分享51%份额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乙方分享49%份额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5.2甲、乙双方各自所得房产具体位置应在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予以明确落实并由双方确认,原则上竖向分割或按幢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如有面积差异的,甲、乙双方按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予以找补。
5.3甲、乙双方在物业析产、转让、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均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担保
6.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万元人民币。该定金在本合同物业析产登记完毕、项目公司清算注销且无违约情形时,由甲方返还给乙方(不计息)。
6.2对于乙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义务及责任,由乙方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7.1 除土地成本以外的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费用均由乙方筹措并承担。
7.2乙方就本项目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达到项目用地评估价值的50%,且在乙方向甲方和/或项目公司提供甲方认可的、额度不低于项目用地评估价值一倍的反担保后,项目公司可以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取得贷款。如银行贷款资金仍不足解决项目公司的资金问题或项目公司未能取得抵押贷款的,乙方应当立即追加投入资金,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应当在银行贷款还款期限以及项目物业析产登记前负责归还所有银行贷款,否则,因此导致项目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停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4 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乙方投入项目的其他资金、银行给项目公司的贷款,必须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合同解除
8.1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如有异议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无异议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双方应当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按8.4条约定对项目清算处理完毕。
8.4因解除本合同而进行项目清算处理时,项目公司返还乙方实际投入的全部资金,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以1:1的价格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不再享有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项目公司的资产归乙方退出后的项目公司所有。
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
9.1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每日3000元的违约金,迟延履行超过90日的,违约方应当按第9.2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且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
9.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其他
10.1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在双方物业分配时,如乙方所得房产超过49%,超出部分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因政策规定只能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甲方承诺该部分房产使用权权益归乙方所有,将该部分房产的他项权证做在乙方名下,并由乙方保留相关的房地产权证(具体位置待项目竣工后由双方确认,并由甲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今后政策调整,该部分房产证可独立做在乙方名下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10.3甲方所有部分的物业租赁给乙方,租赁年限为十年,自物业析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起计算,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后继变更或补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经本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项目公司章程及其他申请登记、批准、备案的合同、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合同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如各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正本和生效条件
本合同应由本合同双方签署四份文本。每份文本均为本合同正本,本合同各方各执文本二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按《留用地意见》的规定完成民主决议及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首页记载之日期在浙江省杭州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保证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1、甲方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2、乙方股东会决议
3、乙方保证人关于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关键词:村级留用地 合作开发 合同